委托代理人曾欢,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蓉(音),身份住址不详。
原告胡蓉华诉被告胡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胡蓉的具体身份信息,也无法提供能够联系到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咏梅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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