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50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冷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汪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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