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元发,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正品,男,遵义市人。
原告田强诉陈元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田强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潺
")被告陈元发,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正品,男,遵义市人。
原告田强诉陈元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田强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