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贞亮,男,系遵义市红花岗区楚金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桂。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贞亮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田贞亮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贞亮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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