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珣,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惠安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惠春,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英诉被告遵义惠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惠安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英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惠安医院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英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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