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华强,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蒲朝文,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蒲朝会与被告蒲朝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蒲朝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朝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蒲朝会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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