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升梅,女。
原告龙毓明诉被告吴升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龙毓明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媛
")被告吴升梅,女。
原告龙毓明诉被告吴升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龙毓明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