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朝瀚、邹兴龙,均系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行 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负责人李兰新,支行行长。
第三人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发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万兴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行、第三人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万兴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行、第三人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舒万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万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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