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宁发瑞\梁慧敏,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克慧。
委托代理人龙海燕,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继维诉被告晏克慧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系母女关系。2003年12月17日,原告与拆迁人贵阳云岩智诚松山花园小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拆迁人,其位于松山路12号、建筑面积59.27平方米的房屋由智诚公司进行拆迁,该公司用位于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一商业广场#楼x单元x楼x单元x楼x一x一x号,建筑面积为92.7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向智诚公司支付面积差购房款75736.36元.并花去装修费40000元余,交纳了入住费5565.65元,与被告共同搬入该房屋居住,之后,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到被告名下.2006年6月,被告将该房屋赠与原告并办理公证.2012年,被告以原告不孝尽、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云岩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被驳回,后贵阳中院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原告不服,向贵阳中院申诉,该院裁定,原告主张的房屋部分系其购买,其可另行解决,遂原告主张对诉争房屋调换后超出被拆迁房屋30.78平方米部分,因系本人出资,现主张权属,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一商业广场#楼x单元x楼x一x一x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0101xxxxx)房屋所有权与被告共同共有,并将房屋登记于原、被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诉争房屋原系被告个人产权,后因拆迁被安置调换所得,对安置后比原房屋超出部分面积补偿的房款,原告当时并无支付能力,系被告所支付,即使是原告支付,也是原告对被告所应尽的义务,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出于对原告的信任,委托其处理相关拆迁事宜,只是代理行为,房屋的安置是不能卖给第三人的,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属被告个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与张正华所生之女,张正华于1998年4月7日去世。2003年2003年11月24日,被告购买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12号x层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G010xxxxx号),建筑面积为:59.27平方米,同年12月,该房屋被贵阳市云岩区智诚松山花园小区物业有限公司拆迁,被产权调换为贵阳市云岩区松山商业广场x栋x单元x楼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0.05平方米,对超出面积30.78平方米,按约定应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房屋差额款75736.36元,2005年4月20日,原告向该公司缴纳了该款项,随后,原、被告共同入住在该房屋内生活。2006年6月22日,被告自愿将该房屋赠与给原告所有,并出具《赠与书》,同年同月30日,双方共同在贵阳市国立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2007年11月6日,办理了房屋相关手续过户至原告名下。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以原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赠与,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云民一(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提起再审申请,该院于2014年4月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现原告以被拆迁安置的房屋比原房屋超出面积30.78平方米的房款系本人支付为由,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另查明, 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一商业广场#楼x单元x楼x一x一x号与贵阳市云岩区松山商业广场x栋x单元x楼xxx号房屋系同一套房屋.
本院认为: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一商业广场#楼x单元x楼x一x一x号原系被告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后所形成,该房屋面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30.78平方米,对此,根据拆迁协议,原告出资支付了应补房屋差额款75736.36元,现有原告提供的付款<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为凭,足以认定,因此,本案诉争房屋实际由被告被拆迁的产权调换安置部分和原告支付超面积房款部分组成,本院应认定该房屋权属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根据上述比例核算,原告占34.18%的份额、被告占65.82%的份额。基于双方系母子关系,被告亦年老体虚,在生活、精神上需人照顾、慰藉,且原告仅要求确认权属的情形,本案以不实际分割为宜,确认权属为当。应当指出,本次诉讼虽对原、被告的亲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通过本次诉讼,原告应当从尽孝方面予以加强,作为被告的子女,其母已近90高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应尽可能给老人带来幸福的晚年,不仅从法理、情理,都是子女的责任,恩莫过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善莫过于子女对父母的孝,毕竟血浓于水,母女情大于一切,相信只要原告能多尽孝道,被告亦能理解、包容子女,双方终能重拾母子情,建立起幸福美满和谐的家庭的。据此,《中华全国民法通则》第78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一商业广场#楼x单元x楼x一x一x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0101xxxxx)的房屋所有权,由张继维占34.18%的份额、晏克慧占65.82%的份额,按份共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张继维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禹金毅
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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