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范德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洪森,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银与被告付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廷银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廷银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刁孝娟
")委托代理人范德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洪森,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银与被告付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廷银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廷银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刁孝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