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军与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45
原告张勇军。

被告林萍。

原告张勇军诉被告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27085元和保证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32085元。本院按照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贵阳市鸿运商场x楼xx号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该地址为营业房,并非被告的住所,无法找到被告林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第209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勇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王凤英

代理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馨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