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2:44
原告徐某某。

被告夏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徐某某某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夏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二分之一。被告夏某某答辩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于2008年6月认识自由恋爱,于2009年4月27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孩徐某某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两年后因被告给孩子办理退保险等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9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夏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两年内感情很好,应当具有良好的婚前、婚后感情基础。原、被告仅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睦。只要双方相互尊重,互相谅解,加强思想沟通,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应当给予被告与原告和好的机会。为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浩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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