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2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安某某某,离婚后原告自愿抚养女儿,被告可以在离婚后进行探望,双方无财产分割。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不和,经双方协商后不能达成自愿离婚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自愿抚养,女方可以不付任何费用。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有夫妻感情的。我们婚后生育了一女,但是原告嫌弃是女儿,因此女儿出生开始就是我自己抚养,我一个人的工资养我自己和女儿,是很辛苦的。我希望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我在学校教书,家庭破裂的孩子还是有一定的缺陷,所以我坚持不离婚,希望给孩子完整的家庭。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12月22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安某某某。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称,身份证、结婚证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夫妻,近年来由于双方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相互沟通,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安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安某某承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兆林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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