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再红,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所地瓮安县岚关乡章阁村。
被告冯锦方,住所地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冯锦学,系冯锦方兄长。
原告卢再红诉被告冯锦方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兴菊于同年7月17日在岚关乡政府综治办巡回开庭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称意见
原告卢再红的诉称意见:原告家住被告家后面,被告家正房与原猪圈之间原有一条约0.8米宽的泥路是原告家通行了几辈人的道路,现被告占用通行道路和集体土地修建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通行,双方多次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有道路供原告通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冯锦方的辩称意见:原告讲的路是附近几家人挑水走的泥巴路,只有三十公分宽,只能过人,不能过车过马,这条路7年前因为修建通村水泥路被挖断了。水泥路是我的自留地范围,我已经修建了房屋。现在通向原告家有新修的通村公路和我家院坝边的水泥路面,我同意原告从我家院坝边过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系岚关乡章阁村相邻的村民,原告卢再红家位于被告冯锦方家正房后侧,原告卢再红家曾从被告冯锦方的正房与猪圈之间的一条约30公分宽的泥路通行,后因当地修建通村公路,该条泥路被占用了一小段。2012年起,被告冯锦方在其正房一侧陆续改造猪圈和修建房屋,将原有通行的泥路全部堵断,同时在其院坝边沿重新修建一条人行水泥路面连接至乡村公路。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从其院坝边沿的人行水泥路面通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岚关村委会调解说明,冯某德等人的书面证词,冯锦方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告卢再红家原有通行的泥路被堵塞后,实际可从新建的通村公路和被告冯锦方院坝边沿的人行水泥路通行,且两条通行道路的通行条件均优于原来的泥路,并未对原告卢再红的出行造成严重影响,原告主张恢复原有泥路不符合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相关权利人可到当地国土主管部门反映。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再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卢再红自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6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兴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启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