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被告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20
原告王XX。

被告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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