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贤超
")被告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贤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