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XX,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主任。
被告李XX,男。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用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冉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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