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韩XX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5年9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韩XX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冉贤超
")被告韩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韩XX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5年9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韩XX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冉贤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