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传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欢与被告郑传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欢以被告郑传修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欢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石闽
")被告郑传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欢与被告郑传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欢以被告郑传修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欢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石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