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20
原告陈某某。

被告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冉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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