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9
原告简某。

被告冉某。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简某诉被告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简某提供的被告冉某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查明被告及其家人已有二年以上未在该地址居住,且不知其具体下落和联系方式,无法确定被告冉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送达不能。

本院认为,因原告简某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且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完成送达工作,应当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简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贞江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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