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邹燕钗。
被告郑周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周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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