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修诉严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9
原告余德修。

被告严光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修诉被告严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修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德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德修承担。

审判员  宋光学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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