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学志,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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