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樊林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支公司。
原告申建立诉被告樊林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樊林兵的地址进行送达,因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而无法通知被告樊林兵应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樊林兵的联系电话也一直处于欠费停机状态,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樊林兵的地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申建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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