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进波,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根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进波,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