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明,村民。
原告高润碧与被告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素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润碧、被告余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润碧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于2015年06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承诺在一个月之内归还借款,并将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质押给原告。被告承诺若一个月之内不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处分该车辆,借款当天被告将该车辆交付给了原告。现一个月已过,被告未归还30000.00元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余明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余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润碧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余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素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