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文、曾祥英诉张开明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6
原告张洪文,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曾祥英,贵州省遵义市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万顺,系团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开明,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文、曾祥英诉被告张开明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各方已协商好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文、曾祥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0元、公告费200.00元,共计1500.00元由原告张洪文、曾祥英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田茂林

人民陪审员  李黔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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