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廖万顺,系团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开明,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华诉被告张开明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各方已协商好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开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元,减半收取780.00元、公告费200.00元,共计980.00元由原告张开群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田茂林
人民陪审员 李黔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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