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娟,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良建,男,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遵义南江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良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南江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南江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南江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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