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林,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河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治福,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原告杨光海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河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纠纷一案,原告杨光海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光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光海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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