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原告杜华雪诉被告杨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华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华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华雪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被告杨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原告杜华雪诉被告杨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华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华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华雪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