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天全,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原告王又新诉被告代天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又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又新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被告代天全,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原告王又新诉被告代天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又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又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又新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