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500.00元。
审 判 长 龚前瑛
人民陪审员 李祥敏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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