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施登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芬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波
")被告刘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施登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芬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