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正义,贵州省遵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金顺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小兵,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李立海,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原告郑真伦诉被告成都金顺诚运输有限公司、任小兵、李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真伦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真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郑真伦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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