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天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文才,男,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原告遵义市驰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驰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驰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驰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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