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凯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彩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莫玉英诉被告遵义市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玉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玉英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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