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廷海、沈承全、牟树群诉沈廷贵、沈廷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3
原告沈廷海,男,汉族,住遵义汇川区。

原告沈承全,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牟树群,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沈廷东,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沈廷贵,男,60岁,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沈廷海、沈承全、牟树群诉被告沈廷东、沈廷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廷海、沈承全、牟树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廷海、沈承全、牟树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廷海、沈承全、牟树群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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