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嘉诚,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巧同,男,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王嘉伟,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原告马梅芳、王嘉诚诉被告王巧同、王嘉伟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马梅芳、王嘉诚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梅芳、王嘉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梅芳、王嘉诚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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