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玲,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海珠广场B-10-5。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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