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乐诉崔宗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3
原告李永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牟太勇。

委托代理人汪家迥。

被告崔宗会,男,汉族,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李永乐诉被告崔宗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乐2015年6月8 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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