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安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伟,男,住遵义市人民路。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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