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玉林,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陈贞耕诉被告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贞耕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贞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庆
")被告张玉林,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陈贞耕诉被告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贞耕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贞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