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晏太辉,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谢元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李东诉被告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东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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