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伟与曾祥飞、张永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1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杜小伟,男。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祥飞,男。

被告张永梅,女。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小伟与被告曾祥飞、张永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杜小伟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小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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