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秀山与徐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1
原告窦秀山,男,苗族。

被告徐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秀山诉被告徐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秀山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敏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窦秀山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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