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公司市中营业部。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老年公寓旁。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陈波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公司市中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波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公司市中营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波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支公司市中营业部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钰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元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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