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文忠,男,汉族,遵义市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白赪琰与被告蒲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赪琰之委托代理人况明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文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赪琰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下半年,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原告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出具了三第借条,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约定于2013年8月23日前归还。履行期限界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义务,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蒲文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蒲文忠分别于2012年8月23日、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0月29日向原告白赪琰出具了三张借条,合计金额为100 000元,约定于2013年8月23日前归还。履行期限界满后,被告未履行相应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蒲文忠向原告白赪琰出具了100 000元的借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由被告蒲文忠支付给原告白赪琰借款本金100 000元。被告蒲文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蒲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白赪琰借款本金100 000元。
案件受理费2 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蒲文忠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莫红梅
审 判 员 张祖华
人民陪审员 汪小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