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坤、罗旭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0
原告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小丽。

被告王坤,男,汉族。

被告罗旭燕,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罗旭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坤,罗旭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燕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