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2:10
原告彭某某,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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